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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民航飞行员需要哪些条件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民航飞行员招考条件有:
1、民航飞行员招考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身高168-180厘米;
(2)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
体重指数
标准;
(3)视力:双眼没有经过任何手术,任何一只眼睛裸视力(按C字
视力表
)不低于0.3,无色盲、色弱、斜视,无较重的
沙眼
或倒睫;
(4)无传染病,本人及家族无
精神病
史。
2、民航飞行员招考文化条件:
(1)高中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外语限考英语;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民航总局划定的
录取分数线
(一般要求高考成绩总分应达到当年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及英语最低控制线确定,按考生高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求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基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
六级考试
(分数在425分及以上)。
3、民航飞行员招考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诚老实、成绩优良,有志于为民用航空飞行事业服务;具有高度的
责任心
、良好的
工作态度
、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民航招飞报考流程及报考指南:
一、登录系统
民航招飞系统唯一入口是教育部
阳光高考平台
。本系统唯一登录链接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民航招飞报考指南”。信息注册请一定由考生自己完成,不要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为您注册系统。请您承诺所注册和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二、考生注册
点击右侧【考生平台】的【注册新用户】按钮,进入考生注册界面。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信息填写,如果已有账号,直接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登录,如果忘记密码,点击【找回密码】可以通过手机验证码方式找回密码。
逐项输入个人真实信息后,点击【确认注册】,弹出个人基本信息二次确认框。注意:考生所在
生源地
指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这个非常重要,请仔细核对!
请逐项核实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不可更改,勾选所有复选框后,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招飞系统将向你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验证码。
首招网
短信验证码有时效,且同一天同一个手机号码能重复收取手机短信验证码有次数限制。在输入框输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即可成功注册帐号。
三、完善个人信息
1、填写个人信息
考生从考生平台登录后,点击右侧【个人信息】菜单,填写完善个人基本信息。
确认个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按钮,保存个人信息。注意:考生科类(文理科)信息将和招飞院校的分文理招飞计划匹配,请仔细核对,一旦个人信息更新成功,科类信息不可再更改!
2、填写既有病史
个人信息修改完成以后,考生须点击【既有病史】,然后再相应界面如实填写个人相关健康信息,该项填写完成并点击确认修改后,才可以进行后面的
志愿填报
项目,注意:既有病史信息一旦更新成功,不可再更改!
四、填报志愿组合
完成以上操作,点击【填报志愿】,考生就可以填报招飞志愿组合。考生须根据提示,谨慎选择个人要报考的志愿。首先选择报考的“招飞院校”,然后选择是否服从“院校内送培单位间调剂”,再选择“送培单位”,最后点击【确认报考志愿】即可完成。
五、确认有效招飞志愿
当考生所填报志愿组合的初检、体检、心理测试都合格后,进入确认有效招飞志愿阶段,在此阶段考生可以选择至多2个合格的志愿组合,申请由送培单位对考生进行
背景调查
。背景调查合格的志愿组合,正式成为考生在招飞系统上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

2017民航招飞分数线
2017民航招飞新政策出台
为加强民航招飞工作管理,促进民航招飞公平公正公开,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民航综发[2016]11号),确定了民航招飞的相关政策。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保障参加飞行技术专业选拔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机会公平,统一管理飞行技术专业考生高考前的选拔工作,自2017年起正式启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招飞系统)。考生须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登录招飞系统(
),进行信息查询、考生注册、填报招飞志愿组合以及参加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含飞行职业
心理学检测,下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招飞志愿确认等高考前选拔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招飞主体。目前,经教育部批准可开展招飞工作的院校包括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民航大学、滨州学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安阳工学院、
烟台南山学院等11所院校。
中国国际航空、东方航空和南方航空等三家公司持招飞院校出具的授权委托函,可在已安排有招飞任务的省份进行本单位的招飞宣传动员、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等工作,相关宣传材料对外公布前须征得招飞院校认可。招飞院校逐年减少对上述航空公司授权委托的省份数量,从2020年起停止授权委托。
通知明确,为适应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形势要求,保证招飞生源质量,对划定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段改革如下:
2017年至2019年,除提前批次录取外,其他本科录取不再划分批次的省份,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其他省份仍由民航局划定。各地民航招飞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按当地当年英语单科总分60%(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执行。
自2020年起,各省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各地民航招飞英语单科成绩要求由招飞院校自行确定,并在招飞院校的招飞简章和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南航招飞与空军招飞到底对伤疤有什么要求
首招网(https://www.szcphl.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南航招飞与空军招飞到底对伤疤有什么要求的相关内容。
招飞体检标准里,其实对疤痕的大小及部位,并没有明白的可以量化的要求。比如,没有写哪里的疤痕可以合格,哪里的不能合格。多大的可以合格,多大的不能合格。招飞的原则讲的是,重功能,轻形态。有些大的疤痕未必会影响功能,而有些小的外伤史未必不会影响功能。医学上各种各样的外伤及手术成百上千。不可能全部写明。总是难免会遗漏一些。如果标准上没有写,而却恰恰出现了可能会影响功能的问题,那么体检医生将如何处理呢?所以,体检标准只是做了大概的原则上的要求,那就是:影响功能的外伤及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延伸:
飞行员体检标准
一、外科
1、身高低于164cm或超过178cm,臂长低于68.5cm,体重低于48kg,为不合格。
入伍
2、明显消瘦无力,肥胖,体型异常,发育不良,为不合格。
3、头颈部明显不对称,颅骨发育畸形,颅骨外伤骨折及有颅内手术史,为不合格。
4、明显斜颈,甲状腺肿瘤,淋巴结结核,为不合格。
5、胸廓明显畸形及有胸腔器官手术史,为不合格。
6、有腹腔器官手术史不合格。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疝、手术治愈无后遗症为合格。
7、隐睾,睾丸明显发育不良,附睾结核,高度精索静脉曲张及其它泌尿生殖系统发育异常和疾病,为不合格。鞘膜积液、精索静脉曲张治疗后无复发及后遗症,为合格。
8、明显骨盆倾斜,步态异常,为不合格。
9、四肢发育畸形,肘内外翻明显不对称,膝内外翻超过6cm,骨折畸形愈合及影响功能,为不合格。
10、高度下肢静脉曲张,明显下蹲功能不全,为不合格。
11、脊柱明显后凸侧弯,腰弯曲大于5cm,为不合格。
12、环状痔,肛瘘,陈旧肛裂,脱肛等疾病,为不合格。
13、有传染性,难以治愈,病情较重,面积较大,以及影响容貌的皮肤病,为不合格。疥疮治愈后为合格。
14、有影响功能和容貌的瘢痕,为不合格。
15、有纹身不合格。
二、内科
1、收缩压超过140mmHg,低于100mmHg,舒张压超过90mmHg或脉压差低于30mmHg,为不合格。
2、心脏瓣膜病理性杂音,早搏超过5次/分,为不合格。
3、仰卧位肋下触及肝脏大于1.5cm,脾脏大于0.5cm,为不合格。
4、立位触及右肾下垂超过全肾2/3,左肾超过全肾1/3,为不合格。
5、有各种传染病及病史,各系统慢性疾病及病史,为不合格。7周岁前患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为合格。
6、心电图异常为不合格。
7、化验检查:肝功异常、HBsAg阳性、尿蛋白阳性、RBC阳性,为不合格。
8、胸透肺结核,肺野及肺尖钙化灶,明显膈肌及胸膜粘连,胸腔积液,为不合格。
9、B超肝、胆、胰、脾、肾病变,脾厚超过4.2cm,为不合格。
三、神经精神科
1、有下列病史不合格:昏迷史,晕厥史,颠痫病、精神病及家族史,经常头痛史、梦游史、10岁后经常遗尿史。
2、神经系统疾病、损伤及病史不合格。
3、病理反射阳性或生理反射明显不对称不合格。
4、皮肤划痕征强阳性或明显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不合格。
5、明显眼球震颤及瞳孔不等大不合格。
四、耳鼻喉科
1、听力减退不合格。
2、外耳畸形或慢性疾病不合格。副耳廓合格。
3、鼓膜穿孔、粘连、高度内陷、增厚、萎缩、菲薄等病变不合格。
4、中耳炎不合格。
5、嗅觉丧失不合格。
6、重度高位鼻中膈偏曲、鼻炎、鼻息肉及息肉样变不合格。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7、影响发音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8、明显咬合畸形不合格。
9、牙齿脱落三个以上、牙龈溢脓、增生、萎缩超过4对不合格。治愈后合格。 10、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不合格。
五、眼科
1、C型表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0不合格。
2、色盲、色弱不合格。
3、斜视不合格。
4、难以治愈或易复发影响视功能的眼部疾病不合格。
5、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疾病及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合格。
6、瞳孔变形、运动障碍及多瞳症不合格。
民航招飞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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